政治雷達法律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 第4條

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第4條

警察人員在同一地區服務滿二年者,得實施地區調任,其成績優良者,得 自請調任,但成績欠佳者,得隨時調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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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