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 第5條

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第5條

警察人員之工作性質,如有地區責任範圍,應注意人地是否適宜。避免因 地緣關係衍生人情壓力,影響警政工作之推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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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