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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依有關法令進用之現職警佐待遇人員及各警察機關專案考核進用之特業警佐待遇人員,其離職前之勤務及人事管理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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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