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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13條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其離職前之勤務及人事管理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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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