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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以下簡稱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於警察官監督下,協助執行勤務。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勤務方式及配備,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與其相當層級以上者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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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