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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規範如何促進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及精神生活,滿足其身心需求,保障其權益,以提升其生活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4-01・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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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為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 列預算,以獎勵或補助公設民營、委託服務或結合民間資源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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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獎助有意願參與志願服務之身心障礙者,貢獻其知識、經驗,擴大社 會參與。 二、補助法人辦理身心障礙者休閒、文康、育樂活動。 三、補助製作口述影像、錄影帶及錄音帶。 四、定期公開表揚傑出之身心障礙者。 五、定期公開表揚對促進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著有績效之立案社 會福利機構、團體。 六、獎助參與各項國際性身心障礙才藝表演或競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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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新聞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補助或透過廣播、電視、電影、報刊、圖書、網路等方式,宣導介紹 傑出身心障礙者之奮鬥過程及表彰其典範。 二、對於審查合格之有才藝身心障礙者,得優先推介至電視、電影、報刊 、圖書單位工作或開闢專題 (欄) 。 三、安排有才藝身心障礙者展示演出或參與公益活動。 四、協調電視公司或傳播錄影帶公司於影視作品中增列中文字幕及解說。 五、對於展示或演出活動不適合以字幕呈現者,至少安排一場手語翻譯服 務,並公告週知。 六、協調電視公司或公共電視開辦手語節目。 七、對協助推動豐富身心障礙者之廣播、電視、電影、報刊、圖書文化等 媒體製作或出版單位,應予公開表揚。 八、補助視障出版品製作及視障資訊系統之建置。 九、協調或補助廣播媒體以副載波方式提供視障者專用資訊傳播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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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獎勵特殊教育研究、著作及圖書出版。 二、補助身心障礙者所組之藝文團體從事公益表演及展示,並優先安排或 提供表演場地。 三、輔導各公共圖書館提供視覺障礙者查閱書籍之輔助器材、有聲及視聽 等相關服務。 四、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才藝研習、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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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文化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表彰從事文化、文藝創作之傑出身心障礙者。 二、整合安排經審查合格之各類身心障礙文藝團體於文教設施演出。 三、協調或提供場地予有才藝身心障礙者展示或演出。 四、獎勵績優身心障礙者參加國際性文化、特殊才藝比賽或交流表演。 五、舉辦並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活動,並優先安排座位。 六、建立有才藝之身心障礙團體資訊。 七、獎勵對文化、文藝創作研究及身心障礙才藝表演之績優個人或團體。 八、整合、建立藝文資訊並廣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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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體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舉辦全國身心障礙者運動會。 二、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購置運動器材及設備。 三、舉辦或補助辦理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競賽、體育活動、健康休閒研習 活動。 四、加強身心障礙者運動選手、教練及其他運動人才培訓。 五、獎助或表揚參加國際運動競賽之績優身心障礙者運動選手及教練。 六、研發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之軟硬體設施。 七、鼓勵有關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設施之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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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政府主辦之各項藝文、表演、體育或娛樂活動,應於售票前十日,預留名 額予身心障礙者優先申購。 前項名額之比例、場次、座次、區位及其他申購條件,由主辦機關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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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辦理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措施時,主辦機關得視其性質會商各目的 事業相關機關,必要時得請求協助或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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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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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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