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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第2條

為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 列預算,以獎勵或補助公設民營、委託服務或結合民間資源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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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