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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第4條

新聞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補助或透過廣播、電視、電影、報刊、圖書、網路等方式,宣導介紹 傑出身心障礙者之奮鬥過程及表彰其典範。 二、對於審查合格之有才藝身心障礙者,得優先推介至電視、電影、報刊 、圖書單位工作或開闢專題 (欄) 。 三、安排有才藝身心障礙者展示演出或參與公益活動。 四、協調電視公司或傳播錄影帶公司於影視作品中增列中文字幕及解說。 五、對於展示或演出活動不適合以字幕呈現者,至少安排一場手語翻譯服 務,並公告週知。 六、協調電視公司或公共電視開辦手語節目。 七、對協助推動豐富身心障礙者之廣播、電視、電影、報刊、圖書文化等 媒體製作或出版單位,應予公開表揚。 八、補助視障出版品製作及視障資訊系統之建置。 九、協調或補助廣播媒體以副載波方式提供視障者專用資訊傳播管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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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