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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第6條

文化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表彰從事文化、文藝創作之傑出身心障礙者。 二、整合安排經審查合格之各類身心障礙文藝團體於文教設施演出。 三、協調或提供場地予有才藝身心障礙者展示或演出。 四、獎勵績優身心障礙者參加國際性文化、特殊才藝比賽或交流表演。 五、舉辦並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活動,並優先安排座位。 六、建立有才藝之身心障礙團體資訊。 七、獎勵對文化、文藝創作研究及身心障礙才藝表演之績優個人或團體。 八、整合、建立藝文資訊並廣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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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