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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獎助有意願參與志願服務之身心障礙者,貢獻其知識、經驗,擴大社 會參與。 二、補助法人辦理身心障礙者休閒、文康、育樂活動。 三、補助製作口述影像、錄影帶及錄音帶。 四、定期公開表揚傑出之身心障礙者。 五、定期公開表揚對促進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著有績效之立案社 會福利機構、團體。 六、獎助參與各項國際性身心障礙才藝表演或競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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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