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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第5條

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獎勵特殊教育研究、著作及圖書出版。 二、補助身心障礙者所組之藝文團體從事公益表演及展示,並優先安排或 提供表演場地。 三、輔導各公共圖書館提供視覺障礙者查閱書籍之輔助器材、有聲及視聽 等相關服務。 四、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才藝研習、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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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