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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第7條

體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舉辦全國身心障礙者運動會。 二、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購置運動器材及設備。 三、舉辦或補助辦理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競賽、體育活動、健康休閒研習 活動。 四、加強身心障礙者運動選手、教練及其他運動人才培訓。 五、獎助或表揚參加國際運動競賽之績優身心障礙者運動選手及教練。 六、研發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之軟硬體設施。 七、鼓勵有關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設施之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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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