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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11條

對於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認有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疑慮時,依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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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