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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7條

各機關得依情資之來源、接收日期、可用期間、類別、威脅指標特性及其他適當項目與內部情資進行關聯分析及整合。 各機關應就前項分析及整合後發現之新型威脅情資進行分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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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