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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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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應就情資分享事宜進行國際合作。 主管機關與公務機關應互相進行情資分享。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其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互相進行情資分享。 除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外,其他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就已分享或公開之情資,無須再行分享。 第二項或第三項分享之情資,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足以防止其他機關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或降低其損害者,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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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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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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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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