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 第4條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4條

情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分享: 一、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公務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但法規另有規定,或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依法規規定應秘密或限制、禁止公開之情形。 情資含有前項不得分享之內容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分享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未適用本法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互相進行情資分享。主…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資通安全情資(以下簡稱情資),指下列各款資訊:一、資通系統之惡意偵察或情蒐活動。二…第3條主管機關應就情資分享事宜進行國際合作。主管機關與公務機關應互相進行情資分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第5條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進行情資分享,應先進行分析及整合,並規劃適當之安全…第6條各機關應就所接收之情資,辨識其來源之可靠性及時效性,及時進行威脅與弱點分析及研判潛在風險,並…第7條各機關得依情資之來源、接收日期、可用期間、類別、威脅指標特性及其他適當項目與內部情資進行關聯…第8條各機關應就所接收之情資,採取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情資內容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分享之資訊外洩,…第9條各機關進行情資分享,應分別依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各機關因故無法依前…第10條未適用本法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互相進行情資分享。主…第11條對於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認有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疑慮時,依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辦理。第12條本辦法所定之情資分享、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辦理之。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