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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5條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進行情資分享,應先進行分析及整合,並規劃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情資內容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分享之資訊外洩,或遭未經授權之存取或竄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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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