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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第八及第九條申請案,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財務健全程度。 二、服務績效及專業能力。 三、計畫內容與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配合程度。 四、計畫可行性及機構執行力。 五、行政管理能力。 六、成本效益分析。 為辦理前項工作,主管機關得成立審查小組,其成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 二、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或團體代表。 三、與申請計畫相關之專家學者。 四、社會公正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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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