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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8條

向主管機關申請結合設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計畫書。 二、籌備會議紀錄,包括同意提出申請之決議及捐助或組織章程草案。 三、籌備人員之姓名及學經歷。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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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