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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核准結合設立或補助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其經費支出應 建立獨立之會計科目,並詳實記錄有關財務事宜。 主管機關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或派員查核之。 經查核績效不良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應追回或 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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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