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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核准結合設立或補助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計畫動支 補助經費,並確實執行。其為結合設立者,主管機關應與其簽訂書面契約 ,並以不依計畫如期執行,作為契約解除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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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