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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第5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視業務性質置下列專業人員: 一、個案管理員。 二、就業服務員。 三、職業輔導評量員。 四、就業輔具服務員。 前項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應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遴用暨培 訓辦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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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