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 第16條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16條

外國人得檢具各該考試報名首日前一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辦法申請各類應考權益維護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