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 第9條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9條

因視覺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致依指定方式於測驗式試卷上作答有困難者,得申請改以書寫或勾選方式,於考選部提供之試卷用紙上作答。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