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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2條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各類應考權益維護措施,以維護並合理調整其公平參與國家考試之機會。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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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