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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 第8條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8條
因肢體或功能障礙,致以手寫方式應試有重大困難,且無法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應試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口述應試,申論式試題由專人以電腦同步繕打或代為書寫,測驗式試題由專人代為劃記試卷,並以經應考人確認之繕打、書寫及劃記之內容為其試卷。但非以語言、文字表述作答之應試科目,不得申請本款措施。 二、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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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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