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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 第3條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3條
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但以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者為限。 三、放大試題、測驗式試卷。 四、點字試題,並以點字機應試。 五、以試場提供之盲用電腦應試。 六、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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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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