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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4條

有聽覺障礙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以警示燈與大字報方式提示考試起訖時間。 二、使用自備助聽器。 三、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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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