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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7條

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雙上肢肢體障礙或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以試場提供之電腦相關設備應試。 二、放大試題、測驗式試卷。 三、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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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