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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0條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機關(構)應為受評者建立個案檔,以利個案管理及追蹤輔導。 職業輔導評量員對個案基本資料及各項評量結果,除經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同意,或其他法律規定得提供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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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