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第11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1條

接受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者或其監護人,對於職業輔導評量程序、工具之使用與評量結果之解釋及運用,認為不合理致其權益受損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