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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6條

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依下列項目實施之︰ 一、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二、學習特性與喜好。 三、職業興趣。 四、職業性向。 五、工作技能。 六、工作人格。 七、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八、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九、其他與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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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