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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第8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8條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程序如下︰ 一、接案晤談後,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並應徵得當事人或其監護人之書面同意後執行之。 二、利用各類職業輔導評量方法評量個案潛能。 三、召開評量結果說明會。 四、提供具體就業建議等有關事項。 五、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六、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完成後,應移覆相關單位,並追蹤其成效。 職業輔導評量,應由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 前項職業輔導評量員之遴用及培訓,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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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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