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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5條

本準則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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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準則所規定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以下簡稱職業輔導評量),由主管機關辦理,並得委託學校、…第4條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應具備固定空間及職業輔導評量專用工具;其空間應至少六十平方公尺。第5條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如下︰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二、依本法…第6條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依下列項目實施之︰一、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第7條職業輔導評量之方式,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狀況,依下列項目實施之︰一、標準化心理測驗。二、工作樣…第8條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程序如下︰一、接案晤談後,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並應徵得當事人或其監護…第9條依前條規定辦理職業輔導評量,除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外,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且自接案晤談日…第10條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機關(構)應為受評者建立個案檔,以利個案管理及追蹤輔導。職業輔導評量員對個…第11條接受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者或其監護人,對於職業輔導評量程序、工具之使用與評量結果之解釋及運用,認…第12條主管機關得定期辦理評鑑,並對辦理職業輔導評量績優單位,得予獎勵。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研究發展職業輔導評量所需之必要工具。第14條主管機關對受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單位,得提供下列補助︰一、服務費或人事費。二、評量工具費。三、…第16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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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