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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第14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4條
主管機關對受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單位,得提供下列補助︰ 一、服務費或人事費。 二、評量工具費。 三、行政管理費。 四、督導費。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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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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