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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第10條

主辦軍事審判及參與合議審判人員有違背本規則之規定者,由該管長官呈 報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或該管最高長官核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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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