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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第9條

主辦軍事審檢人員應於案件終結後,依照審限表按類註明起訖日數,其有 另行起算或扣除期間及呈請展期者亦同。 軍事審判審限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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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