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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第4條

審判長、審判官閱卷期限,每人不得逾三日。 辯護人閱卷之期限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由受命軍事審判官依案件之繁簡 酌定之,逾限者得加催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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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