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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第6條

案件應於期限屆滿前終結之,其終結日如左: 一、偵察以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呈送該管軍事長官或移其他機關部隊 之日為終結日,停止偵查以停止之日為終結日,再議之聲請以駁回或 處分之日為終結日。 二、訊問以調查證據完畢之日為終結日。 三、簡易審判、合議審判或覆議,以判決或簽復之文件呈送該軍事長官之 日為終結日。 四、軍事檢察官提出理由書、意見書、答辯書或答覆諮詢,以其文書送出 之日為終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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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