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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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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第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期限另行起算: 一、發覺本罪外尚有其他罪應再調查證據或為其他之處分者,自發覺之翌 日起算。 二、續獲共犯應再調查證據或為其他之處分者,自共犯到案之日起算。 三、指定或移轉管轄者,自接收案卷之翌日起算。 四、依法更新審判者,自前審失效原因終了之翌日起算。 五、更易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自接替者接收案卷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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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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