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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第10條

軍事審判機關認律師執行職務時,有應付懲戒者,應層報國防部轉送律師 懲戒委員會處理。 軍法案件之被告或關係人,認律師有違反律師法應受懲戒之規定者,得向 有關軍事審判機關聲請層轉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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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