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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第2條

律師登錄應具申請書,並繳驗左列證件: 一、律師證書。 二、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三、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聲請書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所指之證件,應以原發正本為準,不得以影本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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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