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 第6條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第6條

軍事審判機關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之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將駁回或註 銷之事由,通知其他登錄之軍事審判機關;其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 之情事者,並應函請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