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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第3條

律師經向國防部登錄後,得在全國各軍事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律師得逕向初級或高級軍事機關登錄,並由各該機關轉報國防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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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