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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第9條

律師與辦理案件之軍法官有前條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 律師對於其任軍法官或軍司法警察官、軍司法警察時曾經處理之案件,不 得執行其職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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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