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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第4條

聲請登錄之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聲請: 一、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 二、違反律師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者。 三、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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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