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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11條

外國使館領事館及其所屬人員之財產,不得徵用。 外國人之財產,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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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