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徵用法 › 第12條

軍事徵用法 第12條

有徵用權者,對於徵用標的,得視軍事上之需要,為左列之處分: 一、使用。 二、其他軍事上必要之處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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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