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徵用法 › 第13條

軍事徵用法 第13條

徵用左列之物時,得併徵用其操業者: 一、輪船、鐵道、火車、電車、汽車、航空器、騾車、馬車。 二、造船廠及其他可供軍用之工廠。 三、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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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