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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 第14條
軍事徵用法 第14條
年滿二十歲未逾四十五歲身體健全之男子,為軍事上必需之服務,得徵用 之。 前項規定於左列之人不適用之: 一、正在服兵役中。 二、公務員。 三、外國使館領事館所屬人員及依條約應免徵者。 四、學校之教職員及在學校肄業者。 五、獨自經營農、工、商業,而因徵用其所營事業無法維持者。 六、因被徵用而家屬之生活難以維持者。 七、職務上對於所在地之民眾有重大貢獻,而為該地民眾所不可缺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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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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